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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7-17 | 从律师跳槽看律师事务所制度(转) (2007-11-16 12:3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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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律师跳槽看律师事务所制度(转) (2007-11-16 12:38:17)
标签:职场/励志 
    我国许多律师事务所都存在律师流动过于频繁的问题,有的律师事务所每年进出的律师占到全所律师数量的四分之一以上。出现这一问题的原因如果用一句话来概括的话,就是律师和律师事务所长期缺乏安全感和归宿感。 
    从目前我国律师事务所的规模和律师转所频繁的现象来看,律师所与律师的关系往往处于一种不信任的诚信危机状态。先从年轻律师的角度看,如一个刚刚取得律师资格或执业证书的新手,由于许多律师事务所的实习律师制度流于形式,所以,该新手没有律师生涯的履历,有的还是一毕业就进律师事务所工作,打破了他以前的生活秩序,而事务所的同事也不愿意认真指导,自己顾自己,对新人采取“自生自灭”的态度。 
    有的事务所明确要求年轻律师自己搞关系,找案源。客观地说,很多律师有能力办案,但不一定有能力接到案件。如让新人接案,而他的自身能力确实一时无法接到案,接不到案件,意味着他无收入、无事做、无法展示自己的才华和能力。当初,进律师行业的那种激情随之而逝,于是他内心感到失败、沮丧,对自己的行业没有认同感,甚至埋怨这个社会太现实、太残酷,同时感到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没有给他带来前途和希望,严重缺乏生存的安全感,特别是没有得到同事的帮助和支持,内心产生了强烈的恐惧感。在这样的危机感之下,往往令这些新人想方设法去另辟蹊径,在没有放弃律师职业的前提下,寄希望于改变工作环境来改变自己的生存状态。
    在事务所内部已经执业多年的律师甚至合伙人,也可能产生这样的危机感。许多律师事务所缺乏文化建设,没有集体概念,客观上是名为合伙,实为单干。如果一个律师处于一种事业的上升期或稳定期的话,集体温暖和团体关怀的缺失并不会很快显现出来,但如果一旦遇到事业上的瓶颈或生活上的困难,这种松散型的合伙就出现了重大的危机。人与人之间的交往是靠长期的感情积累,如果长期处于一种单干状态,一是对律师的专业水平有影响,二是对团体安全感的培养有危害。有些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可能因为个性问题而长期缺乏与他人的沟通交流,一旦业务发展不畅,心理自然地产生了一种精神紧张,感到没有稳定的平台。于是,希望通过更换工作环境或是另立门户来寻求改变。 
    实践中更常见的,则是某些律师特别是年轻律师一味考虑经济利益,把工作目标定位于物质上的满足,对律师行业的性质和规律缺乏正确认识。于是,动辄对现有的工作环境不满,千方百计地寻求有可能带来更大经济利益的场所。 
    在以上几种心态指使下的行动,往往并不能使律师达到内心中转所的真正目的,转所后往往带来新的不满和更大的危机感,以致再次寻求改变,长此以往,恶性循环,给整个行业造成不安定和不和谐。 
    对此,专家学者以及律师业内人士纷纷提出了自己的观点和主张,这些主张主要集中在改进律师事务所的利益分配机制和注重律师事务所人才培养等方面。上述主张固然重要,但不可回避的现实是,合伙制的律师事务所以及提成制的分配方式已经并将长期成为中国律师业的主要模式,与现实距离太远的口号未免理想主义。同样,脱离事务所文化建设的人才培养模式讨论也只是无本之木。 
    笔者认为,从大量的律师跳槽事件来看,都证明了中国律师要想走向专业化与和谐化,必须认识到缺乏理念认同的危害性,认识到和谐与合作是竞争的最基础的条件。也就是说,强调事务所文化理念和团队精神,这是一个亟待解决的根本性问题。 
    律师事务所文化从广义上讲,是指律师事务所在法律服务实践中创造的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的总和;从狭义上讲,是指律师事务所在发展过程中所形成的独具特色的思想意识、价值观和行为方式。我们这里所说的是狭义的律师事务所文化,可以表述为:是律师事务所长期形成的共同思想、作风、价值观念和行为准则,一种具有律师事务所个性的信念和行为准则。 
    事务所文化之所以重要,是因为文化反映出一个团队的价值取向,表达了事务所“应该成为什么样的团队”这样的基本哲学命题,并将对全体成员的行为会带来深远的影响。套用一句经济学的名言:“文化是事务所核心竞争力的组成部分”。笔者结合自身所见,着重强调下面三个问题:  
    1、要树立集体主义理念。很多人都把律师看作是自由职业者,从而忽视集体主义观念。实际上,个人的力量总是有限的,要让每位律师充分认识到单靠个人力量发展的局限性,认识到只有把个人利益置于群体利益之中,通过整个团队的发展促进个人发展,才能立足法律服务的市场,抵御各种风险。在日常工作中,要不断倡导宽容、协作、光明磊落的文化理念,加深合伙人与律师之间、律师与律师之间的感情依赖;要不断引导律师把事务所的发展摆在首位,把个人发展与事务所发展紧密联系起来;要不断关心、爱护、体贴、帮助每位律师的成长,让他们感受到集体的温暖。 
    2、纠正“经济利益至上”的观念。律师们之所以选择做律师,理由和动机很多。其中很普遍的一条就是追求经济利益。君子爱财,本无可厚非,可如果把经济利益看作从事律师工作的第一甚至唯一目的,就难免走入歧途。 
    作为律师事务所,更要在团队层面上警惕和杜绝这类思想的过渡膨胀。并且要引导本所律师从法律职业的事业性、使命感以及自我价值的全面实现等角度看待自己的律师工作。  
    3、在理念上处理好认同与宽容的关系。强有力的团体需要统一的理念,这无须多言。但人的差异性是客观存在的,律师事务所作为“精英” 聚集之地,更要对此予以重视。良好的文化氛围,应体现文化的包容性,在核心文化价值取向统一的前提下,提倡以各律师多元价值观相互的良性影响,从而达到“君子和而不同”的境界。回到本文讨论的律师转所问题,对于理念差异太大,确实想重新选择发展道路的律师,事务所应理性对待,没有必要一味挽留,更无须刁难设卡,必要时更应主动劝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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